一、定義
進口關稅是指在進出口環節由海關依法徵收的關稅、消費稅、增值稅、船舶噸稅等稅費。
關稅是指以進出管徑的貨物和物品為課稅對象的一種國家稅收。
中華人民共和國准許進口的貨物、進境物品,除法律、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,海關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關稅條例》)徵收進口關稅。進口關稅稅種代碼為“A”。
二、計算公式
(一) 從價計徵的計算公式
關稅數額=關稅完稅價格×關稅稅率
(二) 從量計徵的計算公式
關稅數額=貨物數量×單位關稅稅額
(三) 複合計徵的計算公式
關稅數額=貨物數量×從量關稅稅率+關稅完稅價格×從價關稅稅率
(四) 特殊計算公式
對配額外進口的一定數量棉花,適用滑準稅形式暫定關稅,具體方式為:
1.當進口棉花完稅價格高於或等於14元/千克時,按0.570元/千克計徵從量稅;
2.當進口棉花完稅價格低於14元/千克時,暫定關稅稅率按下式計算:
Ri=8.87÷Pi+2.908%×Pi-1(Ri≤40%)
對上式計算結果小數點後第4位四捨五入保留前3位。其中:Ri為暫定關稅稅率,當按上式計算值高於0.4時,取值0.4;Pi為關稅完稅價格,單位為元/千克。
三、計徵規定
進口貨物關稅,以從價計徵、從量計徵或者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徵收。
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稅款。繳納期限屆滿日遇星期六、星期日等休息日或者法定節假日的,應當順延至休息日或者法定節假日之後的第一個工作日。國務院臨時調整休息日與工作日的,海關應當按照調整後的情況計算繳款期限。納稅義務人未按期繳納稅款的,從滯納稅款之日起,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。
海關徵收關稅、滯納金等,應當按人民幣計徵。
下列進出口貨物,減徵或者免徵關稅:
1.關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以下的一票貨物,免徵關稅;
2.無商業價值的廣告品和貨樣,免徵關稅;
3.外國政府、國際組織無償贈送的物資,免徵關稅;
4.在海關放行前損失的貨物,免徵關稅;
5.進出境運輸工具裝載的途中必需的燃料、物料盒飲食用品,免徵關稅;
6.在海關放行前遭受損壞的貨物,可以根據海關認定的受損程度減徵關稅;
7.法律規定的減徵、免徵關稅的其他貨物。